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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2013-05-03 16:44   教务科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参照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桂教[200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升本及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三条 弹性学制是指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所需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的一种学习制度。

学分制管理的学习年限为: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函授、业余5~7年,专升本(专科起点升本科)函授、业余2.5~7年;专科函授、业余2.5~7年。

第三章学分与课程

第四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来计算学生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教学管理模式,是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毕业的教学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实行弹性学制和选课制。

第五条 学分的计算: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在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每门课程的学分值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来确定,通常以18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一)理论教学课程每18学时,计为1学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等,每集中周计为1学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每周(按18学时)计为1学分。

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值。

凡通过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绩点、绩点系数与成绩换算: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与绩点系数的乘积。学分绩点一方面反映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另一方面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绩点数与学习成绩转换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成绩

对应学分

绩点系数

五级制成绩

对应百分制

成绩

对应学分

绩点系数

90~100

4.0~5.0

优秀(A)

95

4.5

80~89

3.0~3.9

良好(B)

85

3.5

70~79

2.0~2.9

中(C)

75

2.5

60~69

1.0~1.9

及格(D)

65

1.5

59分及以下

0

不及格(F)

55

0

说明:100分的学分绩点系数为5.0,99分的学分绩点系数为4.9,其余类推。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3.0以上、且考核成绩中无“F”(不及格)记录的学生,确定为学习成绩优秀。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绩点=某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绩点系数

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某学期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总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

第七条 课程设置:按课程修读属性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在专业中的功能属性可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选修课是为加深理论基础和扩大专业知识,选择专业方向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选读。

第八条课程选修要求:对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都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对于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所修学分情况自主选定选修课程。

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之后,可继续缴费选修其它课程。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作为非毕业学分计入个人学习成绩总表。若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影响学生毕业,也可不计入学习成绩总表。

第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能毕业。

最低毕业学分=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

专科、本科学生必须通过《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方可毕业,专升本及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选课

第十条 选课制分为统一选课和独立选课。统一选课是指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统一为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学生必须按学校选定的课程修读;独立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实际,在学校开出的课程中,按照选课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修读课程。

第十一条 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时,必须认真阅读专业教学计划和学分制管理办法,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整个学业修读过程做好总体安排,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学期的选课计划,避免盲目选课。

2.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多修或少修各类课程,但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能超过25学分。

3.学生在教学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同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课时,学生可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听课。

4.学生在每学期选课时,应先选必修课。若所修的课程有先修要求时,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继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不得选后继课程。

5.学生在选择选修课时,不得选修与已选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

6.同学习层次,同学时(或相近学时,一般在5学时内浮动)、同科目课程可以跨班级选修。

7.不能跨层次选修毕业设计(论文)。

8.英语专业的学生不得选修非英语专业的英语类课程;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得选修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类课程。

9.同一学期内选修多门课程时,必须注意所修课程的上课时间和考试时间不得互相冲突。

10.学生在选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按时参加听课,以保证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

11.在专业停办或课程停开的情况下,允许学生在相近专业范围内,选修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作为替代。经学生个人申请、所在学院的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选修替代课程。

第十二条 改选或退选

所选课程一经确定,未经批准均不得改选。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选课后不能修读的,不予办理退选手续。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

1.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班人数(开班人数≥40人)而取消开设的。

2.因开课时间调整,导致上课时间冲突的。

符合改选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

1.学生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可以选课重修或另选其他相关课程。

2.学生虽取得某课程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亦可申请重修该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登记。

3.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多次选课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4.统考课程不及格,不要求学生重修,但需重新参加统考。

第五章免考与考勤

第十四条免考:具备免考资格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

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学生,须在入学注册后向所在学院一次性提出全部免考申请。特殊情况允许在各学期选课时段内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间向PG电子(中国)提交免考审核资料。经PG电子(中国)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考。免考课程的成绩以该课程原学业成绩记录,并注明“免考”字样。免考课程的收费标准与选课相同。

课程免考条件及申请程序详见《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考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免听。学生选课后因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取得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经PG电子(中国)教务管理科批准,可以办理课程免听。

1.因病住院达一个月以上(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无法坚持上课。

2.确有自学能力,每学年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补考科目(符合该条件的学生可办理一门课程的免听)。

3.因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特殊工作或工种,且长期野外作业或长期外出公差等,经单位出具证明证实的。但原则上申请免听不能超过一个学期。

4.由PG电子(中国)审核认可的特殊情况。

免听课程必须参加规定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并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专业必修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六条 考勤

选修课和必修课的考勤要求相同。学生选修的所有课程均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听课,完成作业、实验、考核等全部教学环节。未经批准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学习或考核者按旷课或旷考处理,有关处理条款详见《广西大学继续教育学生处分规定》。

凡无故上课缺勤时数达总学时的1/3以上、或欠交作业及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欠交作业及实验报告者在考试前2周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并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补齐作业或实验报告合格后,方允许参加考试。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和参加考试,否则一律不出具成绩,不予承认该课程学分。

第六章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所有选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所有成绩按下列方式管理:

1.每学期各任课教师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生的课程(设计、实习等)书面考核成绩单之后,由任课教师或学院学籍管理科成绩管理员录入成绩库。需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由二级学院存档。

2.所有学生修读的成绩均可上网查询。由学生自行登陆PG电子官网网页,在“学生登录”栏处进行查询。

3.成绩疑问复查:学生若对自己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到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第七章毕业、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但已修读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最低毕业学分的80%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但所获学分已达到或超过30学分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所获学分未达30学分者,发给写实性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符合《广西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学费和教材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费管理

1.学费收取方式: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实行按学年课程学分的预收费模式。待开学后根据实际开课情况结算学费,多收部分转入后续学期使用,少收部分在下次收费时一并收齐。

2.选课后因病或特殊原因,本学期无法坚持上课者,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休(停)学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若未办理休(停)学手续,不予退还。已获批准休(停)学者,其已缴学费余额留在复学时继续用。

3.学生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交学费,则视为自动放弃选课,该学期不安排学习。

4.学费计算方法:

正常选课课程学费=课程学分×该课程科类学分收费单价

重选课课程学费=课程学分×该课程科类学分收费单价×70%

该学期学费=∑[正常选课课程学费]+ ∑[重修课课程学费]

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材费为代收费,采用每学期预收、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的收费方式。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事项按国家或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PG电子(中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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